许昌市交通局出动百名保安阻挡媒体参加听证会
四月 28, 2012 No Comments戒备森严的许昌市交通局
2012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昌市交通运输局7楼听证室召开听证会。让人值得玩味的是,本是“公开”的听证会,本身只有30名的听证席,却出动近百名保安人员“维持秩序”。
大门、办公楼、听证室三道关口,层层阻挡,对新闻单位抬高“门槛”,把众多媒体记者“拒之门外”。
据了解,本次听证会主题,是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4月17日下达许文撤告(2012)第1号《拟撤销并收回行政许可告知书》,作为申请方的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派人出席听证。
当天上午的听证会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两名律师向许昌市交通局提出了三条异议。一,许昌市交通局无权对许昌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许可》撤销并收回;二、许昌扬子巴士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4720万元拍得原许昌市捷通公共交通公司而重新组建,包含原公司资产和许昌市13条公交线路30年特许经营权,程序合法;三,本次听证会不阳光,公开透明度不够,许昌市交通局个别领导有以公谋私之嫌,如今许昌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强强联手,着力提升公交服务质量,践行“零换乘、心连心”服务理念,创建“故都新风”服务品牌,打造“城城乡镇一体化、长途短途连接化、交通出行网络化、指挥调度电子化”的公交模式,运转前景很光明。如今三年不到,就要撤销收回许昌市13条公交线路30年特许经营权再转卖给他人,肯定会对公共利益和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最终,许昌市交通局以“我们会慎重考虑”为由,结束了听证会。(南风 大伟)
【新闻链接】
2009年5月26日,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4720万元拍得原许昌市捷通公共交通公司而重新组建,包含原公司资产和许昌市13条公交线路30年特许经营权。
2009年6月25日,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4720万元竞得许昌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简称捷通公交公司)的受让权诞生许昌扬子巴士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8日上午,许昌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及经营服务协议签约仪式在瑞贝卡大酒店隆重举行,许昌市四大班子有关领导、市建委、国资局、体改办、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其他代表出席了签约仪式。
2012年4月17日,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下达【许文撤告(2012)第1号】《拟撤销并收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2012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昌市交通运输局7楼听证室召开听证会,本次听证会名义上是“公开”。当天30名的听证席(含10名许昌市交通局邀请列席人员),却出动近百名保安人员“维持秩序”,大门、办公楼、听证室三道关口,层层阻挡,对新闻单位专设“门槛”,把众多媒体记者“拒之门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对于具有违法因素的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政许可即使具有违法的因素,也不应当撤销。 第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第二,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因素,但是,被许可人没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即没有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并且其基于行政许可所取得的利益明显大于撤销行政许可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就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虽然具有违法的因素,但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在知道撤销的情形之后一定的期限内撤销行政许可,超过了这期限就不应当再予以撤销。这是保持行政法律关系相对稳定以及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需要。
松兴雅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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