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徐世友:南阳中院涉嫌执法犯法
八月 15, 2012 No Comments高法裁定在南阳中院形同废纸
维权十八年青年厂长已成老汉
——全国人大代表徐世友:南阳中院涉嫌执法犯法
县委书记、县长那时都叫他小杨厂长,当年和同是知识青年的爱人吴清菊创办新野县青年水泥厂,安排100多名城镇青年就业。可如今,当年亲自招收的工人调往外单位后已经拿着退休金安度晚年了。可我呢,工资无一分,福利无一分,医疗保险无一分,59岁的妻子还得支持我维权去打工,因为两个厂被法院非法执行后,18年来20余次进京,100多次奔赴郑州,1000多次往返于新野与南阳之间,父母为此悲愤而死,儿女上不起学安排不了工作,孙子在见证一个家庭在和平年代饱尝心酸,冤案祸及了四代人,我从一个青年厂长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老汉。——杨晋唐
杨晋唐带着孙子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
知识青年创办两个集体企业突然被封
1982年,25岁的知识青年杨晋唐创办了新野县青年水泥制品厂,占地面积5亩,先后投资100余万元兴建了综合楼、职工宿舍、食堂车间厂房,安排城镇青年百余人。
1991年年初,新野县县委、县政府为做好林果、桑蚕、肉鸡、生猪等六大系列开发,新野县经济委员会成立了新野县肉鸡罐头厂,占地面积40亩,聘任杨晋唐为厂长。其后,杨晋唐投资数百万元替新野县经济委员会完成了建厂经营各项工作,并安排大量职工就业。
杨晋唐依法办理了以上两个厂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1991年8月,南阳地区一信托公司委托投资35万元购买设备,租赁给新野县肉鸡罐头厂使用。1994年,因新野县肉鸡罐头厂与信托公司产生租金纠纷一案。经南阳地区中级法院调解,达成(1994)法经初字第17号经济调解书。生效的17号调解书规定,把融资设备租赁的租金纠纷,欲改变为流资贷款,但前提是双方必须在1994年4月5日前签订,并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新野县肉鸡罐头厂与信托公司双方对17号调解书没有异议。后来不知什么原因,信托公司没有按照17号调解书办理相关手续。
1994年12月10日,南阳地区中级法院突然将新野县青年水泥制品厂和新野县肉鸡罐头厂的房产查封。
数千万财产法院竟以55万元“拍卖”
1995年10月20日,原新野县法院院长、现南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史成群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委省政府“严禁党政机关经商、成立公司”文件背道而驰,下文成立“新野县新法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任命法官曾宪法为总经理,后曾宪法退休改任法警芦参敏为总经理,由新野县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李保澄、办公室主任刘明璞二人亲自操纵。该公司无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无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报批贸易部公告、无一个持证拍卖师、无一个持证评估师、无一分钱流动资金,是典型的五无“皮包公司”。
1997年8月1日,史成群、李保澄、刘明璞、芦参敏和社会人员鲁国锡、海本军二人私下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附加协议”,把新野县肉鸡罐头厂和新野县青年水泥制品厂价值数千万元的财产、厂地和厂房,以55万元“拍卖”。
1997年9月23日,南阳市中级法院的法警答杰、书记员刘辉两人以新野县肉鸡罐头厂曾欠信托公司35万元设备租金名义,下达(97)宛中执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把职工赶出厂地厂房……
自此,杨晋唐手持两个厂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望“厂”兴叹。
史成群执法犯法一错再错却提拔高升
当时,杨晋唐质问答杰:“你们这种做法太违法了,我们要控告你们!”答杰说:“我很同情你们,这一切都是刘辉做主,他虽是个书记员,但连中院院长都让他三分,因为他的亲戚杨聚章是河南省高院的副院长!”
1998年杨晋唐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控告,并请确认史成群、刘辉等人利用“皮包公司”掠夺企业法人厂地、厂房的违法行为,但是因为杨聚章时任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史成群竟然也高升为南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至今。
更为啼笑皆非和讽刺意义的是,在1996年至1997年期间,震惊全国的“法官轮奸民女二年之久”新闻事件,就发生在新野县人民法院院长史成群任职期间,而这二案犯,就是新野人民法院原办公室主任齐书勤、原刑庭庭长黄同显。
河南高法纪检书记回避事实助纣为虐
2006年6月1日下午,杨晋唐到河南省高级法院8楼20号李春霞办公室询问,时任河南省高级法院纪检书记的张中林也到场。
杨晋唐问张中林:“我们反映南阳市中级法院史成群、刘辉的问题,你是高院纪检书记,高院几位院长叫彻查,要求是涉及谁处理谁,怎么错、怎么纠,请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批转叫你们彻查南阳市中级法院的违法执行案,你们查到什么地步?”
张中林答:“杨厂长,你们就是再屈,史成群、刘辉就是犯死罪这个案也不查了!我们己经打了报告了。”“因为你控告的是执行中的问题,所以我们调执行卷,档案记录南阳中院一个叫朱金荣的把你的执行卷拿走了,但是朱金荣于2003年7月23日出车祸死了,清查她的遗物认真地找找不到了,所以不查了!”“法院成立个公司算什么,当时党政机关都在办公司!咱省人大还办了一个信用社,我还入了股呢!”
杨晋唐说:“你怎么这样说话!办个信用社还是为民办了一件好事!可是司法机关不准办公司,更不准办这样的非法公司皮包公司害人敛财!这个皮包拍卖公司是95年成立的,根据93年公布实施的《公司法》是必须要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或者有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内贸易部备案并经国内贸易部公告以后才可开办!你知道这个公司几年间借执行之名侵吞了多少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害死了几个人?”
张中林竟然足足三分钟时间看着杨晋唐,无言以对。
张立勇院长亲自过问此案如拨云见日
2006年10月25日下午,杨晋唐在南阳市中级法院档案室查阅并复印了新野县肉鸡罐头厂的执行卷的部分卷宗(新野县肉鸡罐头厂执行卷宗号(96)753号)。
尽管这样,河南省高级法院在杨聚章、张中林仍在竭力干挠,就是不去调卷,一拖再拖。
2008年,张立勇院长在大接访中接到了杨晋唐的控诉,在张立勇院长的亲自过问下,南阳市中级法院的史成群、刘辉不得不把死人丢失的卷送到省高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开了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撤销了南阳市中级法院的违法确认书,指令其再审。
这次张立勇院长的重视和关注,冤案拨云见日,让杨晋唐看到法律的光芒和希望。
河南高法裁定对于南阳中院形同废纸
2009年6月1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在法庭上,杨晋唐当庭出示几十份证据并经质证认证后存入该案卷宗,当庭把刘辉驳得哑口无言。即便如此,南阳市中级法院庞景玉还是签发了一个彻头彻尾的反法律、反事实的南阳市中级法院(2009)第2号确认书。
杨晋唐再次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诉。2010年3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再次开了庭,这次的听证河南省高级法院用了一天时间针对庞景玉的(2009)第2号确认书逐字逐句用事实,用法律进行了驳斥,并且经质证、认证后存卷几十份证据,并且对刘辉出示的假证、伪证、反法律的证据进行了否定。河南省高级法院撤销了南阳中院的违法裁定,再次指令再审。
2011年6月10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杨晋唐在庭审中共出示证据一百多份,并经质证、认证后存卷,并且在庭审后法定期内用特快专递又补充证据几十份,在这样的情况下,庞景玉再次签发了又一个反法律、反事实的南阳市中级法院(2011)南法确字第03号裁定书!把己经被河南省高级法院依法撤销了的南阳市中级法院(2009)第2号裁定书的观点换一种说法用新瓶装上旧水再贴上一个新标签。该裁定书把融资设备租赁的租金纠纷说成租赁贷款,把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方约定1994年4月5日由南阳中级法院负责双方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定必须先决条件,说成是:“抵押手续是否办妥,不影响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把“五无”皮包拍卖公司必须由国内贸易部批准并公告以后才能成立拍卖公司的法定的铁的规定说成是1998年9月30日南阳市国资局有一个人签字,叫五无公司继续违法经营到1998年9月30日!
把新野县青年水泥制品厂、新野县肉鸡罐头厂1996年7月6日给刘辉的书面执行异议书、1997年8月13日给刘辉的第二份书面执行异议书、1997年9月25日给刘辉的执行异议电报、1997年10月16日给刘辉的执行异议电报、1997年10月19日给刘辉的执行异议电报,说成是:“本院执行期间,作为肉鸡罐头厂和原青年水泥制品厂的法定代表人杨晋唐,也从未以案外人青年水泥制品厂的身份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申请。”
把非法执行至今还没有执结的事实,直接把新野县肉鸡罐头厂厂地、厂房掠夺,生产、经营权被剥夺,年产值1345.4万元18年计造成产值损失22871.8万元,直接造成年税利160万元18年计2720万元经济损失,说成是“并未造成肉鸡罐头厂直接财产损失!”
把一眼就看穿是史成群、刘辉、李保澄、刘明璞捏造事实的新野县法院(94)第409号枉法法律文书及新野县法院连续伪造的四个409-1、409-2、409-3、409-4违法裁定,推脱得一干二净。
人大代表徐世友:南阳中院执法犯法
后来,南阳市中级法院告知杨晋唐“可通过其他途径纠正”。
南阳市中级法院的“可通过其它途径纠正”这句话,是在向中国共产党挑战,对神圣法律的蔑视和亵渎!是在向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国家方针挑战!
当杨晋唐向上级机关控告他们的违法犯罪的事实的时候,所有的控告材料都会又批转给他们并让他们自己查办自己,他们以正在调查或天方夜谈式的理由送一个报告就简而再简不过的欺骗过上级机关!
这是杨晋唐踏上漫漫上访路的真正原因所在,18年切肤之痛得出的教训,当年风华正茂的青年,如见已是头发花白的老汉。谁来纠错,又是谁之过?天平扭曲,生灵涂炭!
湖北省襄樊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徐世友对此事义愤填膺,拍案惊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他在两会期间将此案件作为一个典型上报全国人大,并亲自写信给河南省省委书记卢展工和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陈述此事,过问此事。
2012年4月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赔偿办组成合议庭庭审此案,杨晋唐针对南阳市中级法院(2011)南法确字第03号裁定书违背事实42个页码书面材料当庭发言三个多小时。把南阳中院知法犯法的一切问题阐述得清清楚楚。
2012年6月27日上午,河南省高院本案主审法官兼审判长吕文献与杨晋唐亲切交谈,期间一句:“你是企业家,当年你在新野县应该是一个风云人物”。杨晋唐当即老泪纵横,泣不成声。
“是呀,县委书记、县长那时都叫他小杨厂长,当年和同是知识青年的爱人吴清菊创办新野县青年水泥厂,安排100多名城镇青年就业。可如今,当年亲自招收的工人调往外单位后已经拿着退休金安度晚年了。可我呢,工资无一分,福利无一分,医疗保险无一分,59岁的妻子还得支持我维权去打工,因为两个厂被法院非法执行后,18年来20余次进京,100多次奔赴郑州,1000多次往返于新野与南阳之间,父母为此悲愤而死,儿女上不起学安排不了工作,孙子在见证一个家庭在和平年代饱尝心酸,冤案祸及了四代,我从一个青年厂长变成了一个白发苍苍的老汉。”
南阳中院执法犯法18年拒不纠错,案件性质比赵作海案更为恶劣,比“眼花法官”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此,杨晋唐请求上级机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关注此案,还法律威严,还冤者公道。(公平正义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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